

法律分析:1、100以下(含100),基准价1‰;
2、100以上-1000(含1000),基准价0.5‰;
3、1000以上-5000(含5000),基准价0.2‰;
4、5000以上-10000(含10000),基准价0.15‰;
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基准价0.05‰;
6、100000以上基准价0.01‰。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