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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多少日内,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6 13: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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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多少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多少日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税务登记证办完后的当月内,所属税务局会分配和安排企业所属区域的税管人员,当税管人员和企业联系后,会要求到办税大厅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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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多少日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税务登记证办完后的当月内,所属税务局会分配和安排企业所属区域的税管人员,当税管人员和企业联系后,会要求到办税大厅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多少日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税务登记证办完后的当月内,所属税务局会分配和安排企业所属区域的税管人员,当税管人员和企业联系后,会要求到办税大厅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以上就是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多少日内的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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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多少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多少日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税务登记证办完后的当月内,所属税务局会分配和安排企业所属区域的税管人员,当税管人员和企业联系后,会要求到办税大厅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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