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拓展延伸
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措施
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措施是指税务部门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责时采取的具体行动和手段。这些措施包括税务稽查、税务调查、税务检查等。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的活动,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税务调查是税务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并进行立案处理。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记录、账簿等进行核对和审核,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措施旨在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结语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书面答复、相关证据和材料,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和依据,决定撤销该行为。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措施旨在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