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处理新增股东投资及相应的登记事项变更。增资流程包括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资金存入银行、验资报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规定缴纳新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股款。新增股东需提供相关材料,如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同时,变更股东还需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如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等。新增投资应记入资本公积。
法律分析
一、新增股东投资怎么处理
公司增资基本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资金存入银行(如非货币出资可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工商局交件(变更材料与验资报告,有些工商局需要提前约号)
6、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变更的登记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新增股东怎么处理
增加股东所需办理材料:(以广东为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股东会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0、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新股东还应提交本人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人民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增加投资记入资本公积。
结语
新增股东投资的处理流程包括:股东会决议、修改增资章程、资金存入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工商局交件、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购新股。新增股东的办理材料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等。公司变更股东还需同时申请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并将增加的投资记入资本公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