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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过期办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6 12: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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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过期办理

来替您解答:申办《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等相关的法律问题。首先,申办《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一个必然环节。根据1988年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1991年颁布)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是指由上级管理部门根据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核实、注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因此,可以进一步明确负责接受和审查土地使用权人登记申请的机关是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的土地主管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机关是负责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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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来替您解答:申办《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等相关的法律问题。首先,申办《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一个必然环节。根据1988年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1991年颁布)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是指由上级管理部门根据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核实、注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因此,可以进一步明确负责接受和审查土地使用权人登记申请的机关是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的土地主管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机关是负责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同级


来替您解答:申办《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等相关的法律问题。首先,申办《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一个必然环节。根据1988年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1991年颁布)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是指由上级管理部门根据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核实、注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管理部门核实,由同土地使用证书。因此,可以进一步明确负责接受和审查土地使用权人登记申请的机关是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的土地主管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机关是负责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同级。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二)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三)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对于购房人来说没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县级以上地方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因此,购房人买房后,只能拿到《房屋所有权证》,而不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就意味着消费者已经依据国家规定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占有、收益、处分及他项权利(抵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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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替您解答:申办《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等相关的法律问题。首先,申办《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一个必然环节。根据1988年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1991年颁布)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是指由上级管理部门根据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核实、注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因此,可以进一步明确负责接受和审查土地使用权人登记申请的机关是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的土地主管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机关是负责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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