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销户证明是不是就是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和死亡销户证明是不一样的,销户证明也不能当死亡证明用,二者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死亡证明是指,证明其公民死亡的文件。户口注销是个法律概念,是户口管理中的具体表现,包括因失踪而宣告死亡户口注销登记和死亡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二)办理的机关不同死亡证明是医院开的医学证明,销户证明是派出所开的,两者不同,销户证明也不能当死亡证明用。
(三)办理的程序不同
办理死亡证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扩展资料: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死亡证明的程序: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二、死亡注销户口所需材料:
1.《死亡医学证明》;提供原件,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需提供
2.居委会(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供原件,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需提供
3.、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原件,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提供。
4.人民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提供原件,人民宣告死亡的需提供。
销户口一般都是需要死亡证明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户口是公民的身份象征,不得随着的更改或者消除。只有在公民死亡后,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才可以销户口。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当事人有多个户口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机关证明文件,销除其中的一个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