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这些权利。
法律分析
选举权是指依据选举法规定,公民享有参加选举、自由表达意愿并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也被视为参加投票选举的机会;被选举权则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公民有成为人民代表等职务候选人的资格,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这是剥夺政治权利的体现,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此外,《刑法》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还有以下:
1.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2. 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3. 不得从事法律规定的其他职业。
需要注意的是,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一定期限内的政治权利,而不是永久剥夺。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该人可以依法恢复政治权利。
结语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权利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都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或者明知是逃离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个别县、市的局部范围内突然发生严重,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没有作出戒严决定时,当地省级报经批准,可以决定并组织人民、人民武装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人员进出管制区域,对进出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对参与的人可以强行予以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搜查,对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拘留;在人民、人民武装力量还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时,可以报请向军事委员会提出,由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协助当地恢复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罪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人员、人民、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