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人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若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且不改正,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工人可与一个或多个单位签订合同,但后签订的不得影响先签订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工人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多个劳动关系,但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签订顺序对应聘者的权益有何影响?
劳动合同签订顺序对应聘者的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应聘者先后在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顺序可能会影响到一些关键权益。首先,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会为应聘者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权益,例如较高的薪资、更好的福利待遇等。其次,签订顺序还可能影响到应聘者的职位晋升和职业发展机会。通常情况下,先签订的合同可能会给予应聘者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然而,签订顺序也可能带来一些挑战和不确定性,例如可能面临解雇或合同变更的风险。因此,应聘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谨慎考虑签订顺序对权益的影响,并在需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果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聘者需谨慎考虑签订顺序对权益的影响,包括薪资、福利待遇、职位晋升和职业发展机会等。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