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需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也就是说需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后才能到起诉。但是劳动仲裁处理结果中有种结果比较特殊,那就是“一裁终局”案件。
那什么是“一裁终局”呢?
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在针对某些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时,符合条件的案件在裁决书中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就是“一裁终局”。此类案件有如下特点:
1、适用情形是固定的。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只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才可能适用一裁仲裁,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不适用。
2、终局裁决是单方面的。
一裁终局只适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该终局裁决不服的,只能到中级人民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而不能到一审提起诉讼;对于劳动者来说,终局裁决没有影响,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可以到提起诉讼,继续走诉讼程序。
3、终局裁决需明示。
是否是终局裁决,劳动仲裁委应当在裁决书中予以明示,裁决的类型以裁决书载明为准。如果裁决书没有载明相关类型的,用人单位在起诉后,应当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的应予以立案,属于终局裁决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总之,一裁终局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其适用能一定程度上减轻劳动者的诉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