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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6 13: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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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这段文章探讨了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被视为消费者以及是否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规定。作者认为,从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知假买假者不符合《消法》第2条的规定,因为他们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作者还指出,知假买假者在消费过程中并非欺诈的受害者,因此不能获得双倍赔偿。然而,作者认为,在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介入。对。法律分析;他们的观点是,从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知假买假者并不被视为消费者,因为他们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不符合《消法》第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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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段文章探讨了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被视为消费者以及是否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规定。作者认为,从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知假买假者不符合《消法》第2条的规定,因为他们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作者还指出,知假买假者在消费过程中并非欺诈的受害者,因此不能获得双倍赔偿。然而,作者认为,在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介入。对。法律分析;他们的观点是,从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知假买假者并不被视为消费者,因为他们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不符合《消法》第2条的规定。


这段文章探讨了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被视为消费者以及是否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规定。作者认为,从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知假买假者不符合《消法》第2条的规定,因为他们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作者还指出,知假买假者在消费过程中并非欺诈的受害者,因此不能获得双倍赔偿。然而,作者认为,在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介入。对

法律分析

他们的观点是,从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知假买假者并不被视为消费者,因为他们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不符合《消法》第2条的规定。

至于如何判定知假买假者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商品,梁先生认为凭一般人的社会经验来确定,他举例说按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一次购买使用1部手机的是为生活所需要,如一次购买6、7部手机,就不是为生活所需要。还有学者从《消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出发,认为《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总是处在弱者的地位,而知假买假者则不同,他们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出售的商品的真实情况,有时他们在某些方面的知识比经营者还要多,因而在买卖关系中并不处于弱者的地位,而且对打假者来说,将其认定为消费者,适用双倍赔偿条款,可能会使其获得与其劳动付出不相符的收益,有悖公平原则,所以知假买假者不应认定为消费者。另一方面,知假买假者在消费过程中并非欺诈的受害者,因而也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但笔者认为使用或者利用商品是消费,购买或者接受某种服务也是消费,知假买假者只要是购买或者接受服务,就是消费者,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规定。并且《消法》对弱者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宗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而不是某些具体的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如果按此理解,计算机专家在市场上购买自己使用的计算机也不是消费者,因为其对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可能比商家还要多,在买卖关系中也不处于弱者地位。如果其买到的计算机是假货,也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双倍赔偿条款。

显然,这种理解是荒谬的。从逻辑角度出发,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非消费者,在逻辑上存在着一个悖论。因为知假买假者若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消法》要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不折不扣的消费者。在我国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单靠等部门的力量打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介入。怎样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打假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引入利益机制,使人民群众打假能够有所收益。因此,对消费者的含义应作广义的理解,将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适用双倍赔偿条款,利用利益机制促进其打假的积极性,对于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净化市场,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终受益的还是广大的消费者

另一方面,消费者是否陷于错误认识不能作为《消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

经营者的行为只要具备了主观上的过错与客观的现实性,其行为性质就不应当因为他人的主观认识而有所不同,这正如盗窃者不能因为未被发现就不再是盗窃者一样。《消法》的立法目的还在于通过对欺诈的惩罚,减少甚至消灭欺诈,保护交易安全。如果欺诈者存在欺诈的过错及行为,但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陷于错误认识而认定该行为不是欺诈。那么,就会纵容欺诈行为,交易安全就无从谈起。因此,只要有欺诈的过错及行为,欺诈者就应当承担欺诈的后果,而不应当考虑欺诈相对方的主观态度,故应获得双倍赔偿。

结语

这段话讨论了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被视为消费者以及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作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应该被视为消费者,因为他们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而不是生活消费。同时,《消法》对弱者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在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而不是某些具体的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从逻辑角度出发,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非消费者在逻辑上存在悖论。因此,知假买假者应该被视为消费者,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规定。此外,消费者是否陷于错误认识不能作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者就应当承担欺诈的后果,而不应当考虑欺诈相对方的主观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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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这段文章探讨了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被视为消费者以及是否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规定。作者认为,从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知假买假者不符合《消法》第2条的规定,因为他们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作者还指出,知假买假者在消费过程中并非欺诈的受害者,因此不能获得双倍赔偿。然而,作者认为,在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介入。对。法律分析;他们的观点是,从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知假买假者并不被视为消费者,因为他们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不符合《消法》第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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