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习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实习,如专利代理、律师等;另一种是学生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如毕业实习。对于前者,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后者,具体情况需分析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一般不能视为劳动关系,而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实习是每一个大学生都应该面临的一个过程,这也是熟悉业务,方便企业了解自己的一种途径。我们通常所说的一种实习就是一种比较广泛的概念,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习。通常法律意义上的实习是什么样的呢?那么实习算劳动关系吗?以下
一、实习算劳动关系吗
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律师、医师等等。
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等。对于这种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二、不是法律意义的实习
1、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在校学生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2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2、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
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准毕业生达成初步意向后,用人单位要求准毕业生到其单位实习,带有试用和考察的性质。准毕业生实习是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以就业为根本目的。这时的实习生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或三方协议,或者虽什么都没签但是接受实习单位管理领取了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准毕业生作为行将毕业的学生,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在司法实务中有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结语
实习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一个必经的过程,既是熟悉业务、增长经验的途径,也是企业了解自己的机会。实习的法律意义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通过实践进行专业训练;另一种是学习或工作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对于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的情况,一般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通常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就业协议,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在实习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