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中国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刑事。适用条件包括严重疾病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罪犯必须收监的情形有骗取保外就医、拖延就医、不就医、违反监督规定、痊愈或病情好转等。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罪犯应当收监的情形有哪些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
1、骗取保外就医的;
2、以自伤、自残等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4、违反机关监督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5、经治疗后疾病已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的。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反法律,行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中国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刑事。其适用条件包括罪犯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然而,对于骗取保外就医、拖延就医时间、不就医、违反监督规定或病情好转的罪犯,应当收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追究。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为刑罚执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
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