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房产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得索回,但可扣除在分割房产价值时。婚后出资购买房产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得索回,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若父母为借款,婚前为个人债务,婚后为共同债务。无法证明的出资默认为赠与。
法律分析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时应当扣除。但是,除非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否则不享有此权利。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後出资购买房产,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除非父母在赠与时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与,否则不享有此权利。
如果父母对子女的出资是借款,婚前的借款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婚後共同借款则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如果不能证明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则推定为赠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