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他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需承担的义务有两个:不得公开或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商业秘密。如果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他们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法律分析
当查询他人不动产登记资料时,相关人员需要承担的义务有两个。首先,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或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次,如果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他们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此外,关系人还需遵守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商业秘密。
拓展延伸
查询他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义务属于不动产登记利害关系人的范畴。不动产登记利害关系人包括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相邻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义务由不动产登记利害关系人承担,不适用代理。因此,不动产登记利害关系人需要亲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结语
查询他人不动产登记资料时,相关人员需承担的义务有两个:不得公开或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商业秘密。如果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他们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