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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认没有形成笔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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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认没有形成笔录

一、辩认没有形成笔录。辨认笔录不是必须的,需要进行辨认的,才要制作辨认笔录,但辨认不是必须可少的流程。《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二、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三、刑事案件辨认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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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辩认没有形成笔录。辨认笔录不是必须的,需要进行辨认的,才要制作辨认笔录,但辨认不是必须可少的流程。《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二、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三、刑事案件辨认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辩认没有形成笔录

辨认笔录不是必须的,需要进行辨认的,才要制作辨认笔录,但辨认不是必须可少的流程。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刑事案件辨认有哪些注意事项?

1、机关、人民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卣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人民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5、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综上所述,有辨认过程的才要制作辨认笔录,如果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辨认的这一环节,当然不需要相关的辨认笔录,事实上,是否需要进行辨认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类型非常多,像是鉴定意见、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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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认没有形成笔录

一、辩认没有形成笔录。辨认笔录不是必须的,需要进行辨认的,才要制作辨认笔录,但辨认不是必须可少的流程。《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二、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三、刑事案件辨认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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