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16:12:36
房屋权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吗?
第十条房屋权利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至第三十条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应当判决房屋权利人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导读第十条房屋权利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至第三十条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应当判决房屋权利人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利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至第三十条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应当判决房屋权利人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权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吗?
第十条房屋权利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至第三十条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应当判决房屋权利人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