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16:10:03
简述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为处理各类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当事人、律师为解决刑事纠纷,依法制作或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导读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为处理各类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当事人、律师为解决刑事纠纷,依法制作或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为处理各类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当事人、律师为解决刑事纠纷,依法制作或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简述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为处理各类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当事人、律师为解决刑事纠纷,依法制作或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