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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现场物品笔录是可以当证据使用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14: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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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现场物品笔录是可以当证据使用吗?

可以用来当证据使用,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但是,现场笔录一定要有当时记录笔记人的签字,方可有效。一、辨认的分类;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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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可以用来当证据使用,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但是,现场笔录一定要有当时记录笔记人的签字,方可有效。一、辨认的分类;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可以用来当证据使用,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但是,现场笔录一定要有当时记录笔记人的签字,方可有效。

一、辨认的分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二、开庭笔录必须逐页签字确认: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辨认笔录也是属于证言,而对于辨认物品的笔录就是属于物证的一种,只要与案件有任何的联系,那么就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使用,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也是会从人证还有物证,来进行入手,从而才能让案件可以尽快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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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现场物品笔录是可以当证据使用吗?

可以用来当证据使用,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但是,现场笔录一定要有当时记录笔记人的签字,方可有效。一、辨认的分类;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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