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房产登记的程序和目的。房产登记是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法定程序,对申请的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行政行为。从民事角度看,房产登记是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并供公众查阅的行为,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通过登记,公众可以了解相关的权利状况,指导自己的行为。
法律分析
《房地产管理法》第60、61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书。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产登记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其申请的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从行政行为的性质看,房产管理部门的检查、核实、登记、办证行为是在相对人的民事权利上叠加的官方认可,而非构成民事权利取得与变动的直接原因。所以,行政登记和颁证行为从本质上体现着国家对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确认与证明。
从民事角度看,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并供公众查阅。登记行为本身含有公权力行使的因素,登记薄可以说是由国家建立的财产档案。
房产登记这一行政登记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本身并不是赋权行为,不创设权利、义务,登记所产生的仅仅是公示和公信的效力。通过登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了解相关的权利状况,以便指导自己的行为。
拓展延伸
房产登记的法律归属:解析其民事与行政属性
房产登记的法律归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对其民事与行政属性进行深入解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房产登记既具有民事性质,也具有行政性质。从民事角度看,房产登记是一种权利的确权行为,通过登记可以确认房产权属关系,保护权益的安全和稳定。而从行政角度看,房产登记又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由政府机构负责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房产登记的法律归属既涉及民事法律规范,也涉及行政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两者的法律要求和程序,确保房产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房产登记是一种具有民事和行政属性的重要行为。从民事角度看,登记确认房产权属关系,保护权益的安全和稳定;从行政角度看,由政府机构负责登记、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房产登记的法律归属涉及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两者要求和程序,确保登记的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