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持有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提供伪造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明知持有伪造信用卡。
法律分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
1、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5、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拓展延伸
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规定及其应对措施
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管理等环节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扰乱信用卡市场秩序,损害信用卡持有人权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涉及信用卡盗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行为。为了应对这些罪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信用卡欺诈预警系统,加强信用卡交易监管,完善信用卡风险评估机制等。此外,加强公众对信用卡管理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也是重要的措施。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和应对措施,可以有效维护信用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信用卡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管理等环节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扰乱信用卡市场秩序,损害信用卡持有人权益的行为。为了应对这些罪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预警系统、监管加强、风险评估机制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也至关重要。通过这些措施,维护信用卡市场秩序,保护持有人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