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是夫妻一方的债务,但法院能否以配偶的名义查封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结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以被执行人配偶名义单独登记的房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系列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3)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第1063条(夫妻一方之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之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赔偿或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日用品;
(5)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或者部分归各自或者共同所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对方知道的,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因此,除非夫妻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地产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同意分割共有财产,债权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标的范围内可以分割的房屋进行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