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与女方不孕无关,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女方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可请求补偿。孩子改姓名需父母共同协商并提出书面申请,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如果离婚后受到骚扰,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
一、女方不孕,离婚财产具体如何分
1、女方不孕,离婚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女方不孕不会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所以夫妻之间按照正常夫妻财产的分割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可。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孩子改姓名的程序有哪些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离婚之后孩子要改姓名的,必须要父母双方向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且要携带孩子的出生证明和离婚证等材料。如果离婚之后被长期骚扰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结语
在离婚案件中,女方不孕并不会影响夫妻财产的分割,因此可以按照正常夫妻财产分割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财产情况,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另外,对于离婚后需要变更孩子姓名的情况,父母或监护人需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手续。如有被骚扰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