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14:24:47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述再次鉴定的申请期限中断,重新鉴定的申请被驳回或重新鉴定结论作出后,再次鉴定的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导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述再次鉴定的申请期限中断,重新鉴定的申请被驳回或重新鉴定结论作出后,再次鉴定的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述再次鉴定的申请期限中断,重新鉴定的申请被驳回或重新鉴定结论作出后,再次鉴定的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述再次鉴定的申请期限中断,重新鉴定的申请被驳回或重新鉴定结论作出后,再次鉴定的申请期限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