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如果是自建房产权登记,还需提交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原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建筑
法律分析
如果以合法方式建造房屋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则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 房屋测绘报告;
7. 其他必要材料。
说明:申请所提交之复印件均应由开发公司加盖公章确认。
(一)自建房产权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原件;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7、规划红线图或总平面图原件;
8、规划部门审核的报建图纸(包括平、立、剖)原件;
9、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10、批准立项或建房的文件复印件(私有自建房屋除外);
11、合作(联建)协议或产权分割清单原件(有合建的需提供);
12、门门牌证明原件;
13、原地块上房屋情况说明原件。
(二)开发公司新建商品房确认权属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商品房屋产权权属申请书原件;
2、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和用地批文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原件;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报告)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6、规划红线图或总平面图原件;
7、规划部门审核的报建图纸和竣工图纸全套(包括平、立、剖)原件;
8、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10、商品房屋情况表原件;
11、批准立项或建房的文件复印件;
12、门门牌证明原件;
13、拆迁许可证和拆房施工许可证原件(属旧区改造的须提交);
14、新建楼宇征拆补偿资料情况表原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这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由房屋管理部门颁发。
2. 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房屋买卖双方的合同,包括房屋价格、交付日期等内容。
3. 房屋交付单:证明房屋已经交付给买方,买方已经支付了房屋价款的单据。
4. 契证:如果房屋有赠与、继承等非买卖性质的转移,需要提交契证。
5. 房屋平面图:这是房屋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房屋平面图形资料,有助于确认房屋的位置、面积等信息。
6.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这是对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
7.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房屋登记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购房资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如果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房屋登记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此,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结语
无论是自建房还是开发公司新建商品房,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都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在提交材料时,需要注意各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是否由开发公司加盖公章确认,并且提交必要材料时,要详细阅读并按照要求提交。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