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符时,根据面积误差比例和具体情况,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超出3%的误差部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或补足面积差价。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在合理范围内的误差可以重新结算差价,超出合理范围的误差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
一、购房时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不符如何处理
1、
购房时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不符未超出3%时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3%时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方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决定是由买方进行补足、卖方承担、卖方进行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2、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房屋的约定面积和实测面积不符该怎么办
1、在一个较小的误差范围内(如正负1%以内),视为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相符,买卖双方不再对有关差价进行结算;
2、在一个合理的,买方能接受的范围内(如正负3%以内),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就差价重新结算,多退少补;
3、超过以上合理范围的误差(如正负误差超过3%),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卖方退还房价款及其利息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结语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购房时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不符时,处理方式如下:若面积误差在3%以内,按实际面积结算房价款;若超出3%,买方可选择解除合同,卖方需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若买方选择继续履行,按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价格决定补足、卖方承担、返还或双倍返还。对于房屋约定面积和实测面积不符的情况,若误差在正负1%以内,视为相符;在正负3%以内,按合同单价重新结算差价;超过3%,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房价款、利息及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