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票开完了作废后税点怎么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普通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普通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含未打印的普通)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普通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普通当月作废系统处理
1、如果是当月作废,在开票机系统,找到开错的,直接作废就可以了。作废之后,收齐所有的联重新放入打印机打印,目地是使原件上印有作废两个字。
2、核销时,应把正数废票明细表和其他资料一齐打印,连同作废原件一起拿到国税局核销。
三、普通跨月不能作废,应开具红字普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明确普通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129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红字普通的,可参照《关于开具红字普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转[200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1、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同时,必须把红字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粘贴在红字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2、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
3、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普通章。开具红字普通的处理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执行,所以,开具红字普通与红字普通的处理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