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的判决结果,向上级上诉。
(一)、地方认为本级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由上级予以纠正的这样一种程序。
(二)、刑诉法规定,地方各级认为本级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提出抗诉。
(三)、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出抗诉的人民。人民在审查拟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时,可以向人民调阅有关案件材料。
一、关于刑事抗诉的司法机关是什么
是检察机关,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的同级人民。《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发现或者认为人民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
二、刑事抗诉的条件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的抗诉。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的抗诉。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