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本详细介绍了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及生育营养、围产保健报销标准。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包括不同情况的报销,如早期妊娠门诊流产、早期妊娠住院流产、中期妊娠住院引产、正常分娩、手术助产、剖宫产、宫外怀孕手术等。生育营养、围产保健报销标准包括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生育津贴报销标准包括不同情况的生育津贴,如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3个月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
法律分析
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标准部分内容如下:
1. 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包括药物流产),可报销200元费用。
2. 早期妊娠住院流产,可报销1000元费用。
3. 中期妊娠住院引产,可报销1500元费用。
4. 正常分娩,可报销2000元费用。
5. 手术助产(包括器械助产和侧切助产),可报销2500元费用。
6. 剖宫产,可报销4000元费用。
7、宫外怀孕手术4500元。
8、放置节育环70元;
9、取出节育环70元;
10、取残环嵌顿环50元;
11、皮下埋植术130元;
12、取出皮下埋植术70元;
13、输卵管结扎术260元;
14、输精管结扎术170元;
15、输卵管吻合术2100元;
16、输精管吻合术1100元;
17、流产400元;
18、顺产2400元;
19、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二、生育营养、围产保健报销标准
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浙江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一、计划生育手术报销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生育证明》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证明或复通手术的批准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医学等证明;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
二、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报销申请材料
1、结婚证;
2、社保卡(市民卡);
3、计生证明。
三、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报销申请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结婚证;
3、独生子女证(孩子的);
4、出院小结等材料。
四、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1、提供女方无业证明1份;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女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女方户籍地与婚后居住地均在我区的,由居住地乡镇(街道)出具无业证明;
4、女方户籍地与婚后居住地一方在我区的,由区外就业处或乡镇(街道)出具无业证明;
5、女方户籍地与婚后居住地在区外同一县(市、区)域的,由居住地就业处或乡镇(街道)出具无业证明;
6、女方户籍地与婚后居住地在区外不同县(市、区)域的,分别由两地就业处或乡镇(街道)出具无业证明。
拓展延伸
浙江省生育保险是指在符合国家生育的前提下,对生育妇女和生育男性给予的保险保障。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产后护理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每人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保险费筹集而成。
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自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开始,至婴儿满1周岁时止。
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不能报销药品费、护理费、婴儿护理费等费用。但是,如果生育妇女在分娩前已经接受了产前检查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报销。
总之,浙江省生育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生育妇女和生育男性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疑问,建议咨询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