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操纵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是股东抽逃出资的一种方式,但如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股东并未从公司中抽回资产、未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此种减资应属于形式上减资。
在形式减资情形下,股东并未利用公司减资程序侵犯公司财产权,亦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不能仅以公司减资程序不合法而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如股东未抽逃出资,则不应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的规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减资分为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前者不产生资产流动,仅是一个“纸面交易”,并不导致公司净资产减损;后者将引起公司资产流出,导致公司净资产的减损。在公司形式减资的情形下,公司不向股东返还投资款。
本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总结一下观点:
公司形式减资虽然没有被我国公司法规定,但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已经出现形式减资的情形。形式减资适用于公司亏损、经营困难,登记资本与实际资产严重不符的情况下。与实际减资最大的不同在于,形式减资并未造成公司资产的减少,仅是法律意义上将账面资本额减少,此种情况下瑕疵减资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而言,减资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减资须符合法定程序;就减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建议公司咨询专业律师,这样能更好地防控减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股东而言,合法减资是一种从公司抽回资本或者退出公司的途径,减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减资程序的合法性,建议聘请律师加以指点把关。
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公司存在不能清偿的情形,可考虑和查证股东有无违法减资的情形。司法实践中,股东违法的实质减资等同于抽逃出资,该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债权人不仅要盯紧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还要盯紧公司背后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