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篇内容重点阐述了合同中不可抗力的概念及其处理方式。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行为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可以依照约定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受损害一方需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此外,该篇内容还提到了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以及战争
法律分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结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一方不再希望继续履行该合同,那么另一方可以考虑解除合同。如果有约定遇到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可从约定,如果想要解除合同的,双方协商之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不可抗力可以终止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哪些属于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
2、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
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罢工、,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4、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颁布新的、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要做什么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积极采取措施。
1、受损害一方负有两方面的义务:
其一,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
其二,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合理、不适当,致使损失扩大的,则扩大部分不能要求免责。
2、对方当事人接到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后,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小损失,同时,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出评估,以便合同双方当事人采取继续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的应变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结语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结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一方不再希望继续履行该合同,那么另一方可以考虑解除合同。如果有约定遇到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可从约定,如果想要解除合同的,双方协商之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不可抗力可以终止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哪些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2、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罢工、,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4、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颁布新的、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要做什么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受损害一方负有两方面的义务:其一,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其二,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合理、不适当,致使损失扩大的,则扩大部分不能要求免责。对方当事人接到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后,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小损失,同时,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出评估,以便合同双方当事人采取继续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的应变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