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悬挂机动车号牌规定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一次记12分。婚车故意遮挡号牌将罚款200元并记12分。新规定强调“故意”行为,如贴字样或遮挡字母数字,才算故意遮挡。
法律分析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故意变改遮挡号牌罚款2000-5000元不等,具体看看情况。有可能上万。
二、婚车遮挡车牌扣分吗按照新交通法规定,婚车故事遮挡车牌,将被进行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处罚。交通法新规定将未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处罚规定中“故意”两字最关键。车辆遇上雨天,泥水溅到车牌上,这样情况不算故意遮挡号牌。有的车辆遭遇车祸,车牌被撞坏,未来得及修理,也不算“故意”。但是如婚车在号牌处贴上“百年好合”等字样,或安装个性化装饰遮挡号牌的字母数字等,就算故意遮挡号牌行为。
拓展延伸
应对故意遮挡车牌行为的法律措施
应对故意遮挡车牌行为的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吊销驾驶证等措施;建立监控系统,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监管,利用高清摄像头等技术手段,及时记录并取证违法行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遮挡车牌行为的认识,增强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协作合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打击遮挡车牌行为,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效遏制故意遮挡车牌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结语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将被一次性记12分。此外,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也将受到同等严厉的处罚。为了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罚款金额、建立监控系统等措施,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只有通过综合措施的实施,才能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有序进行,维护公众的出行安全。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机动车牌证第一节牌证发放第四十四条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机动车牌证第一节牌证发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