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要求上交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15:56:33
作废的要求上交吗?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导读法律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作废的要求上交吗?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