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询问次数无,证人有权拒绝多次笔录要求,公检法机关无权干涉证人自由。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证人可在现场或指定地点进行,需出示相应证件。询问应个别进行。
法律分析
结论:可以拒绝解析:对于证人需要做几次笔录次数没有一定的。证人虽然有作证的义务,但证人不是嫌疑犯,不受公检法机关的约束。如果证人在派出所被要求多次作笔录,多次要求陈述等,证人不愿意继续下去了,可以表示拒绝,公检法机关没有权利干涉证人的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拓展延伸
证利:要求做笔录,证人是否可以拒绝?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证人做笔录。然而,证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根据法律,证人可以拒绝作出可能自证其罪的陈述,以及对与自身有关的事实作出陈述。但是,证人不能无故拒绝配合机关的合法调查。如果证人拒绝合理的要求,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传唤、传讯等。因此,证人在拒绝做笔录时应慎重考虑,遵守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合法权益的保护。
结语
证人在配合机关的调查时,可以拒绝多次做笔录和陈述,因为证人不是嫌疑犯,不受公检法机关的约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机关应出示工作证件或证明文件。但证人也需注意,不能无故拒绝合理要求,否则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为确保合法权益,建议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