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犯罪嫌疑人已经比逮捕之后,机关还有羁押其两个月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可以继续进行侦查。如果说是案件比较复杂,而且羁押期满之后仍然没有终结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提出申请,经其批准之后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机关经过层层侦查而终结的案件,应该要做到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明了、证据确实且充足,同时要写出此次案件的起诉一件书,并且连带案卷资料和证据都一起移送给同一级别的做出审查决定。
3、人民对于每一起由机关移送并起诉的案件,都应该在一个月以内做出相应决定,在案件尤其重大并且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在一个半月做出决定。
4、人民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了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可以将案件退回给侦查的机关,机关完成了补充侦查的工作以后,应及时移交到,然后可以重新开始计算此案件审查工作的起诉期限。当然也可以由自行做出补充侦查的工作。每一件补充侦查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补充侦查以两次为上限。
5、人民方在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明、犯罪证据确实并且充分之后,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且需要做出起诉决定,按照相关的条文规定,向人民方提起对犯罪嫌疑人的公诉。
6、人民应该对提出的公诉案件进行审理,受理之后需要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宣判,受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在批捕之后,是会被认定为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此后机关需要限期完成侦查工作,对于任何已经被逮捕了的犯罪嫌疑人。机关的职员,需要将其关押在派出所。若是在逮捕之后,将案件退侦,此时有可能会转移关押场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