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超出规定费用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则按照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需要休息治疗的,可以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分析
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如下:
1. 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结语
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如下:
1. 生育医疗费用:
-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 生育津贴:
-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是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