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