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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违约条款的效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16: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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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违约条款的效力

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往往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也是裁判的难点。保证保险合同中,违约条款主要约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投保人未如期归还被保险人贷款,保险人理赔后取得相应债权的约定,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二是关于投保人逾期未归还保险人理赔款项的约定,这种约定主要表现为保险人在实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外,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名义要求投保人承担额外的责任。第一种约定实际上是对法定权利的确认,争议不大。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第二种违约条款的约定。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后发现,不同之间对该违约条款是否支持裁判不一,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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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往往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也是裁判的难点。保证保险合同中,违约条款主要约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投保人未如期归还被保险人贷款,保险人理赔后取得相应债权的约定,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二是关于投保人逾期未归还保险人理赔款项的约定,这种约定主要表现为保险人在实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外,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名义要求投保人承担额外的责任。第一种约定实际上是对法定权利的确认,争议不大。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第二种违约条款的约定。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后发现,不同之间对该违约条款是否支持裁判不一,存在分歧。


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往往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也是裁判的难点。保证保险合同中,违约条款主要约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投保人未如期归还被保险人贷款,保险人理赔后取得相应债权的约定,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二是关于投保人逾期未归还保险人理赔款项的约定,这种约定主要表现为保险人在实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外,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名义要求投保人承担额外的责任。第一种约定实际上是对法定权利的确认,争议不大。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第二种违约条款的约定。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后发现,不同之间对该违约条款是否支持裁判不一,存在分歧。

此类型案件是典型的金融案件。金融案件审判,虽是从商事审判中逐步出来的,但也有独特的价值取向。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的方案》时强调,要发挥人民的职能作用,防控金融风险。因此,金融司法不仅要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更要注重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关注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问题。故在审理金融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和金融两方面的因素,使裁判结果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符合金融行业的发展规律。

法律视角:判断违约条款效力的依据针对违约条款的效力,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条款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因在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制度设计,不仅具有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的目的,同样也不允许保险人借此获得额外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亦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限定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的范围。因此,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承担超出保险人赔付范围的违约责任不能得到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意思自治的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支持。

从法律角度对违约条款效力进行分析,首先需要厘清违约条款与代位求偿权之间的关系。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主体主要是投保人(借款人)、保险人、被保险人(贷款方),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代位求偿权涉及到上述三个主体,主要的内容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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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违约条款的效力

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往往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也是裁判的难点。保证保险合同中,违约条款主要约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投保人未如期归还被保险人贷款,保险人理赔后取得相应债权的约定,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二是关于投保人逾期未归还保险人理赔款项的约定,这种约定主要表现为保险人在实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外,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名义要求投保人承担额外的责任。第一种约定实际上是对法定权利的确认,争议不大。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第二种违约条款的约定。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后发现,不同之间对该违约条款是否支持裁判不一,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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