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别人不一定要去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一般指的就是住所地。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确实要去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起诉;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去经常居住地人民。
对于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被监禁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中的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中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一般去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起诉,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去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因此,起诉不一定要去被告的户籍地,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当事人情形,还可以去被告经常居住地、原告户籍地和原经常居住地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