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车在异地改色必须回所在地。机动车登记,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建立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2、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3、所有人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4、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5、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装的;
6、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7、为右置方向盘的;
8、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
9、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10、属于被盗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变更后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变更事项的,登记修理厂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四)变更车身颜色的,登记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五)更换发动机和改变燃料种类的,登记更换后的发动机号码和燃料种类;
(六)更换整车或者车身、车架的,登记更换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以及负责更换的制造厂的证明;
(七)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