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民法典中的探视权能否由他人代为行使?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5 09:04:07
文档

民法典中的探视权能否由他人代为行使?

民法典规定,探视权不能代为行使。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只能个人行使探视权,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探视权是指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进行交往的权利,只能由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内容包括主体、行使、中止和恢复。中止探视权需要符合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并在不利情况消失后恢复探视权。法律分析;一、民法典中探视权可否代为行使。民法典中规定,探视权不能代为行使。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推荐度:
导读民法典规定,探视权不能代为行使。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只能个人行使探视权,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探视权是指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进行交往的权利,只能由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内容包括主体、行使、中止和恢复。中止探视权需要符合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并在不利情况消失后恢复探视权。法律分析;一、民法典中探视权可否代为行使。民法典中规定,探视权不能代为行使。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民法典规定,探视权不能代为行使。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只能个人行使探视权,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探视权是指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进行交往的权利,只能由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内容包括主体、行使、中止和恢复。中止探视权需要符合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并在不利情况消失后恢复探视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探视权可否代为行使

民法典中规定,探视权不能代为行使。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内容

(一)探视权的主体

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视权的行使

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视权的中止

探视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探视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视权。

(四)探视权的恢复

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探视权是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之一的权利,不能由他人代理行使。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母的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人民法院可中止探视权,待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探视权的内容包括主体、行使、中止和恢复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文档

民法典中的探视权能否由他人代为行使?

民法典规定,探视权不能代为行使。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只能个人行使探视权,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探视权是指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进行交往的权利,只能由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内容包括主体、行使、中止和恢复。中止探视权需要符合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并在不利情况消失后恢复探视权。法律分析;一、民法典中探视权可否代为行使。民法典中规定,探视权不能代为行使。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