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以及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裁判和执行权威。主观方面指行为人明知判决已生效但故意拒不执行,以谋取非法利益。客观方面指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拒执罪的量刑相对较轻,共犯也可能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其实我们直白的一点讲,拒执罪的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脸皮也是足够厚的,面对胜诉方不断的催促,甚至是在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书面前都仍然可以摆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很多第一次了解到拒执罪的普通民众会觉得这种做法简直就是在和我国的法律体系叫板。那么,关于拒执罪司法解释具体是怎样的?
关于拒执罪司法解释具体是怎样的?
1、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
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2、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虽然我们多数人的主观意识都会觉得拒执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但是目前刑法当中对拒执罪的量刑并不是特别的严厉。而且构成拒执罪的也并不一定就是判决书当中所针对的某一个人,帮助当事人出谋划策,逃避法律判决的这些人都有可能成为共犯的。
结语
拒执罪司法解释具体是怎样的?拒执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包括被执行人、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以及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行为的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主观上,行为人明知判决已生效且有能力执行,故意拒不执行,以谋取非法利益。客观上,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尽管拒执罪在我们的主观意识中被视为严重行为,但目前刑法对其量刑并不严厉。此外,共犯也可能是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判决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