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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具有未完成形态?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5 09: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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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具有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犯罪未遂需要满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没有发生追求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发生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当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则成立犯罪既遂。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对特定危害结果的态度和主观恶性。因此,对于明知是犯罪且伤害他人的间接故意犯罪,不适用未遂形态,将按既遂来处罚。法律分析;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具体的犯罪行为。至于行为是否实行完毕,不影响犯罪未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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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犯罪未遂需要满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没有发生追求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发生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当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则成立犯罪既遂。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对特定危害结果的态度和主观恶性。因此,对于明知是犯罪且伤害他人的间接故意犯罪,不适用未遂形态,将按既遂来处罚。法律分析;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具体的犯罪行为。至于行为是否实行完毕,不影响犯罪未遂的成立。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犯罪未遂需要满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没有发生追求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发生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当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则成立犯罪既遂。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对特定危害结果的态度和主观恶性。因此,对于明知是犯罪且伤害他人的间接故意犯罪,不适用未遂形态,将按既遂来处罚。

法律分析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具体的犯罪行为。至于行为是否实行完毕,不影响犯罪未遂的成立。

第二,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结果。这是区别犯罪未遂与既遂的主要标志。

第三,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一特征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开来。

因为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是持一种放任态度,当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则已成立犯罪既遂。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综合上面所说的,未遂不是每一种案件情况都是适用的,而且在明知是犯罪的情况下还做出伤害他人的事情,这种间接故意的犯罪就不适合,在处罚的时候也会按既遂来进行给予,不会按未遂来减轻相应的处罚,所以,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结语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未遂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没有发生犯罪追求的危害结果,以及危害结果的未发生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此不同,间接故意犯罪中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当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则已成立犯罪既遂。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对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的意义以及主观恶性等方面。因此,根据以上理论依据,对于明知是犯罪并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间接故意犯罪,应按照既遂来进行处罚,而非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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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具有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犯罪未遂需要满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没有发生追求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发生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当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则成立犯罪既遂。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对特定危害结果的态度和主观恶性。因此,对于明知是犯罪且伤害他人的间接故意犯罪,不适用未遂形态,将按既遂来处罚。法律分析;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具体的犯罪行为。至于行为是否实行完毕,不影响犯罪未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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