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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L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起诉辩护意见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5 08: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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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L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起诉辩护意见

L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起诉辩护意见。尊敬的检察员。受L某某委托,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强律师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了L某某,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现提出辩护意见供检察员审查本案时予以参考。辩护人总的意见是:本案系因小区停车矛盾引起的偶发性刑事案件,L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本案情节也较为轻微;L某某取得了被害车主的谅解,且已超额赔偿了被害车主的财产损失;本案虽在小区范围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本着构建和谐邻里、化解矛盾的考虑,不论是小区业主委员会还是当地居民委员会都为L某某出具了《求情书》。因此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对L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可以更好的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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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L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起诉辩护意见。尊敬的检察员。受L某某委托,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强律师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了L某某,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现提出辩护意见供检察员审查本案时予以参考。辩护人总的意见是:本案系因小区停车矛盾引起的偶发性刑事案件,L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本案情节也较为轻微;L某某取得了被害车主的谅解,且已超额赔偿了被害车主的财产损失;本案虽在小区范围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本着构建和谐邻里、化解矛盾的考虑,不论是小区业主委员会还是当地居民委员会都为L某某出具了《求情书》。因此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对L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可以更好的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具体理由如下:


L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起诉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员:

受L某某委托,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强律师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了L某某,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现提出辩护意见供检察员审查本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总的意见是:本案系因小区停车矛盾引起的偶发性刑事案件,L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本案情节也较为轻微;L某某取得了被害车主的谅解,且已超额赔偿了被害车主的财产损失;本案虽在小区范围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本着构建和谐邻里、化解矛盾的考虑,不论是小区业主委员会还是当地居民委员会都为L某某出具了《求情书》。因此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对L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可以更好的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具体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持有异议,恳请检察机关酌情考虑划车案件中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规范和实质性解释,对L某某行为予以从宽从缓处理。

辩护人对本案作罪轻辩护,也就是有罪辩护。在此前提下,对于本案定性问题,辩护人提出相关的学理观点供检察员参考,该学理观点不作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恳请检察机关在在以寻衅滋事罪定性的同时,针对本案特殊情况作适当的宽宥处理。

对汽车表面的划伤行为难以达到“损毁”财物的程度。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中行为是“损毁”,对“损毁”应作出规范和实质性的解释。行为是否属于“损毁”,应结合行为对象的财物特点、效用,以及行为对该效用的减损程度作出实质性判断。因此,寻衅滋事罪中损毁财物行为,应结合被损毁财物实际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效减损程度作出判断。汽车是载人的交通运输工具,人们在道路上驾驶汽车,实现安全、舒适、快捷的移动目的,这就是汽车功效。评价一个行为是否达到损毁汽车的程度,主要应根据汽车驾驶、通行的功效去评判,而不能仅仅根据汽车招致的财物经济损失为唯一评判标准。比如,破坏了汽车的核心零部件发动机、离合器、刹车等部件将导致汽车无法正常行驶;破坏汽车的后视镜或雨刮器,也会严重影响汽车的安全驾驶;拆卸座椅,乘车人将无法乘坐。这些行为不论对汽车损害造成经济损失有多少,都直接影响到了汽车效用,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损毁”行为。

L某某使用钥匙在车身上划线,致使车漆受损,对汽车美观造成一定影响,并没有影响到汽车安全、舒适、快捷的移动运输这一功效,因此,不应该认定该行为是对汽车的损毁行为。过往司法裁判中,也有裁判案件认定对车漆表面划伤的行为不会使车辆功能和效用丧失或减损,不属于损毁行为。

(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104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是觉得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妨碍出入而实施了对车辆的损害行为,其主观上有义愤的性质。这与寻衅滋事行为的蔑视法纪、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截然不同。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一般的损害行为,其对车辆的损坏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损毁或毁坏的程度。刑法第二百九十三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上两罪处罚的行为,分别要求对财物的损毁或毁坏,损毁或毁坏不是一般的损坏行为,而是必须达到一定的破坏程度,造成财物的效用或者功能的丧失或者减少。照片显示,本案被告人所刮划的,只是一条很微细的线,只对表面油漆造成损坏,其对车辆实施的行为,只是一种轻微的损害行为,不会使车辆的功能或者效用丧失或者减少,不属损毁,也没达到毁坏的程度。对被告人的行为定罪甚至处罚违反刑法的原则。对没有达到刑罚处罚程度的民事侵权行为或者一般的违法行为动用刑法进行规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L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L某某系过往表现良好,系初犯。

L某某过往表现一贯良好,从未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L某某自小学习刻苦、认真,在学业上一直深造至硕士研究生。在读研期间,L某某在科研和生活中表现优异,通过严格的考核,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毕业后,L某某在工作上一直发挥着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工作敬业,待人诚恳。L某某在押期间,其供职的奥林巴斯公司业相检察机关出具了《求情书》,请求办案机关对L某某从宽处理。

(二)主观层面上,L某某因反感业主乱停车实施划车行为,有别于普通寻衅滋事案件中行为寻衅动机。

L某某所居住小区长期存在业主乱停车,影响小区道路通行的现象。据L某某交待,因部分业主将车辆停在道路两旁,阻碍了车辆通行,造成了消防车难以开进小区。L某某也曾目睹过,因乱停车影响驾车人视线,险些酿成儿童被撞的事故。辩护人先前提交的小区业主微信群聊天记录可以说明,小区业主对此问题有过多次讨论。比如,业主群里171-702业主将停在路面的车辆拍照在业主群里后,多位业主对此行为表达的了愤慨。L某某在群里也多次表达了对乱停车现象的改善建议和对车主行为善意提醒。L某某反感乱停车现象,是出于正当、良好的初衷,其本意也是维护好小区的公共秩序,让业主公共占有的路面规整、有秩序,让小区的老人、小孩都在安全无忧的通行环境中。

(三)本案划车事件仅限于小区内,在邻里之间造成影响,所涉及的社会公共秩序利益侵害并不严重。且被害车主遭受的是经济层面损失,通过赔偿修复,被害车主所受损失即可完全弥补。因此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L某某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车主的谅解,被害车主均对L某某行为予以谅解,并向办案机关请求不追究L某某刑事责任。

案发后,L某某请求辩护人向被害车主表达了歉意,并在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车主,取得了被害车主的谅解。

L某某重获自由后,分别向四名被害车主当面致歉,表达悔意。被害车主也对其道歉予以接受,并出具了《求情书》向检察机关请求对L某某作出不起书的决定,以使其改过自新。

四、本案更多的是属于物业管理缺失和邻里纠纷产生轻刑案件。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已经得到修复,且小区居委、业委均出具了《求情书》请求对L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前文所述,L某某之所以实施违法行为,是反感部分业主不文明停车,本案案发深层次原因是物业管理缺失和邻里纠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刑案件,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赔偿和解事宜,相关社会矛盾和纠纷已经得到修复。案发后,L某某居住的小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也充分知晓了L某某违法犯罪经过,居委会和业主委员考虑到L某某此前一直表现良好,关心小区内的卫生和公共秩序,力所能及的帮助小区邻居,热心参与小区的各项选举和投票活动,参加公益活动,分别出局了《求情书》,请求对其不起诉。

五、关于本案的思考。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害车主,与被害车主协商道歉、赔偿事宜。在与四名车主沟通过程中,大家虽对L某某行为感到愤恨与不理解,但当大家了解到L某某已被羁押一个多月,还要面临刑事处罚的时候,基于老百姓的朴素观念,他们也都产生了这种处罚是不是过于严苛的困惑。在他们的观念中,对L某某的处罚应该是“关几天、罚点钱”了事。法律是无情的,L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受制裁。被害车主产生的同情和困惑心理也提醒了我们职业法律人,办案不仅要追求规范形式逻辑的统一,也要兼顾百姓心中朴素法治观念,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同志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检察办案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因此,辩护人认为对L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即可实现对其行为刑法上否定性评价和适度惩罚,产生足够的威慑效果,也可以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给予L某某一个更好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在化解小区物业管理矛盾、完善社区物业管理、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层面上树立一个惩教结合的典范!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检察员予以采纳!谢谢!

此致

上海市J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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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L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起诉辩护意见

L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起诉辩护意见。尊敬的检察员。受L某某委托,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强律师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了L某某,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现提出辩护意见供检察员审查本案时予以参考。辩护人总的意见是:本案系因小区停车矛盾引起的偶发性刑事案件,L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本案情节也较为轻微;L某某取得了被害车主的谅解,且已超额赔偿了被害车主的财产损失;本案虽在小区范围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本着构建和谐邻里、化解矛盾的考虑,不论是小区业主委员会还是当地居民委员会都为L某某出具了《求情书》。因此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对L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可以更好的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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