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实中的故事:
上半年因为疫情原因,一直没回老家,这个中秋思来想去还是决定离开北京回老家过节,路上及回家这两天听闻了好多事儿,悲的、喜的、消极的、积极的,仿佛一幅疫情下的众生相。只能说,人生各有各的小欢喜,各有各的无奈。
今天要说的这件事儿,不是我们村子里发生的,而是走亲戚时候听说的。
事情的主角暂称为A和B,A是受害人,B是嫌疑人。
A和B是堂兄弟关系,两家东西相邻。此前两家之间因为盖房子和宅基地的问题一直存在宿怨(农村大多的矛盾均来自于宅基地和盖房子纠纷)。A今年中秋回家过节,回家之后看到B家树的树枝压在自家电线上,担心刮风会把电线扫断。因此,就和B说,让B把树枝修剪一下。B回复看看再说。
过两天,A看B没动静,B家也没有人,A自己着急外出工作,就把B家树的几枝挂线的树枝给锯了下来,然后,就走亲戚了。
B回家时看到A没经过自己同意,就把自家的树枝给锯了,特别愤怒,就去找A,A家没有人。就把A家大门砸坏,又砸坏了屋门,然后进到屋里面一顿砸。据说,将A家砸了一个稀巴烂,冰箱、电视等大件物品全都报废了。
A回家后看到家里的惨状就报警了。
当然,B就被刑事拘留了。
虽然没有看到B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但涉嫌的罪名大概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当然也有人问,寻衅滋事不也涉及到“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吗?有没有可能被定为“寻衅滋事罪”?其实寻衅滋事罪虽然也会涉及到“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立法取向上的重大不同,目前本事件更有可能被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规定
1、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评述:认定标准这一块其实就是一句话“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即说明了“刑法四要件”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说明白了。即,必须是故意的,过失损坏财物不构成本罪;必须有对于公私财物的毁坏行为,如果没有毁坏财物本身,只是对于财物权利非法处分,也不构成本罪。
另外,一般的违法阻碍要件也会阻却本案行为的入罪,比如紧急避险等,这也体现了刑法立法原则突出保护的是人的权利,对于财物的保护相应劣后。
2、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评述:本处只是一般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5000元以上予以追诉的规定,可以只要毁坏5000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但是对于何为数额巨大需要根据各省高院、省检察院等地方司法机关自己的规定来判断。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
请注意这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自己发布的“犯罪处罚标准”,要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提高了一倍。所以,在北京毁坏5000元到10000元之间的财物的可操作的空间还是挺大的。
有问题欢迎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