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与被告人沈某某约定,由沈某某出任A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裁,在项目公司私募成功或者上市计划成功后,A公司按集资额的5%及2%给与沈某某一次性奖励。
沈某某到任后组织了团队进行上市工作,但在后续上市申请过程中与A公司产生矛盾。
后A公司在排除沈某某团队参与的情况下,与某公司达成控股股权买卖协议,完成了上市募集资金。
沈某某遂向A公司提出达成协议成功是沈某团队的工作成果,要求依约支付奖励报酬,并进行了多次谈判。
遭拒后,沈某某采取了一系列威胁、恐吓的方法,向A公司索要奖励报酬,随后A公司报案。
争议焦点
本案虽然能够证实沈某某实施了威胁和要挟的方法索要财物,但其是否具有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如下争议:
观点1:被告人索要协商未果、未经法律确认的权利,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观点2:被告人沈某某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债务,在奖励报酬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要点
(一)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沈某某与A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沈某某团队为A公司上市做了大量工作,进而认定沈某某团队与A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沈某某团队没有直接参与控股股权买卖的最终谈判工作,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买卖协议的达成与沈某某团队前期大量工作之间没有关系。
(二)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沈某某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债务
沈某某在得知控股股权买卖协议达成后,依据约定向A公司要求奖金,并委托律师与A公司进行了多次正式谈判,只是在奖金数额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沈某某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索要奖金的目的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虽然沈某某团队在主张奖金的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威胁、恐吓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排除沈某某行为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债务,因此不足以认定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沈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判决沈某某无罪。
律师提醒
虽然索要有争议的合法债务时,实施一定威胁、恐吓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是,根据具体威胁、恐吓行为的方式,也可能触犯《刑法》中其他罪名或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所以,如有经济纠纷,请尽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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