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 计时工资;2. 计件工资;3. 奖金;4. 津贴和补贴;5. 加班加点工资;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中,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应指劳动者前12个月所有收入的平均值,包括基本工资、生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各项收入。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以应发工资为准,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各项收入。
如在(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63号中,法院认为:“李某于2005年4月8日入职,至2014年1月9日离职,其将2013年2月发放的2012年度年终奖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于法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