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夫妻按份共有房产证的份额安排和按份共有的概念。夫妻双方在房产证上列为共同共有人,享有相等的份额。但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共有人可以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在按份共有房产中,可以买卖属于自己的份额,但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
法律分析
一、关于夫妻按份共有房产证的份额安排,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房产证上列为共同共有人,享有相等的份额。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按等份原则处理。除按份分割共有财产外,对其他共有财产应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共有人的情况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因素予以处理。
二、按份共有是什么意思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如:甲、乙、丙三个农民各出1万元买了一辆农用运输车,则甲、乙、丙对这辆车各自享有1/3的权利,也各自分担1/3的义务。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份额多少由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由共有人协议约定,原则上按各共有人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共有份额。
三、按份共有的房产可不可以买卖属于自己的份额
可以,但是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也无须告知其他共有人。当债务无法清偿要实现抵押权时,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处分抵押物,则共有人应告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采取拍卖等公开方式处分抵押物,则价高者获得抵押物。此时,受让人与原按份共有人继续共有该房屋。
但是,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按份共有房产即合伙企业房产,其处分不同于一般的按份共有房产。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可以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入伙。合伙人的出资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企业的房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使用和管理。处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房产份额出资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此可见,如果合伙人各自出资共同购买房产,则他们按份共有房产,但房产应登记为合伙企业所有。
拓展延伸
按份共有是指多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共有财产的权利和承担共有财产的义务。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之间可以约定份额,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份共有财产应当由共有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则按份共有财产应当按照份数比例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时需要订立遗嘱。遗嘱应当对遗嘱人的处分内容进行明确,并经过遗嘱人本人签名或者遗嘱见证人签名,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在按份共有中,如果共有人之间存在争议,则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找中间人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提起诉讼的,按份共有财产的权利可以受到损害,因此共有人之间应当谨慎处理共有财产的问题,避免产生纠纷。
结语
夫妻按份共有房产证的份额安排,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房产证上列为共同共有人,享有相等的份额。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按等份原则处理。除按份分割共有财产外,对其他共有财产应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共有人的情况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因素予以处理。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也无须告知其他共有人。当债务无法清偿要实现抵押权时,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处分抵押物,则共有人应告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采取拍卖等公开方式处分抵押物,则价高者获得抵押物。此时,受让人与原按份共有人继续共有该房屋。合伙企业房产按份共有房产,其处分不同于一般的按份共有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