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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5 08: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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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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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⑥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③合作企业的解散;

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⑥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外资企业组织机构形式有三种,其中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但是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才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的决议一般由半数董事通过,但特别决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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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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