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需要检察院批准。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以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而这一措施不需要检察院的批准。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相对于刑事拘留,执行逮捕则需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和批准。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时,需出具提请批准逮捕书,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
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拘留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拘留的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行政拘留的职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和程序,其中包括行政拘留;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对行政拘留的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导。
综上所述,行政拘留不需要检察院批准,而刑事拘留则是在紧急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采取的措施,不需要检察院的批准。执行逮捕则需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和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