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支付报酬而实际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并非没有劳动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没有必然的关联,无论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如何签订,判断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是实际"用工",而劳动合同可以作为证明实际用工时间的证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